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丁金隆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
陳智勇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2週內提出書狀說明被證五103年度統計表記載「每月不規則隨機抽查3件一年共36件」,然何以除原告以外之核保人員並未依上開比例抽查?另原告103年度之核保件數較其他核保人員高出許多,顯然勞逸不均,被告對此工作分配嚴重失衡之情形何以未做調整,且原告於
103年度之缺失率高達47%,為何仍於104年度分配予原告較其他核保人員件數更多之工作量?另原證八行政部與第三方之評語未盡相同,是否係出於審核者個人之主觀意見而欠缺客觀標準?並檢附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