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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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告乙○○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堂 律師
黃哲東 律師複代理人孫域律師
徐士斌 律師被告台北縣新莊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