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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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乙○○因另涉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拘役二十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送監接續執行,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二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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