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志周 被告甲○○
(另案在監執行)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