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四?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將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沒收銷燬之。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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