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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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 石文己 被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44,48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