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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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2(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復於九十七年十月十日、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延長羈押二月,惟至九十八年二月九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甲○○、乙○○二人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