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1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7年度易字第96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05、7707、7708、21756、21757、217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此參照同條文之修正理由可明。再如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其上訴即屬於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自應依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所載理由略謂:上訴人經營企業一向清白行事,其家境富裕,所經營之公司有幾千萬元在運作,何需與乙○○做不實交易的重大違法再去向銀行貸款?所承擔之風險與犯罪對價差異過大,並使自己深陷風暴中,明顯的不合理,伊與乙○○並無犯意之聯絡,對於乙○○之犯行均不知悉,伊從未做任何犯法之事,原審之認定均有誤會,又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雖然生意失敗連謀生都有困難,身為單親媽媽要獨力扶養一子,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實屬過重,經過此次訴訟折磨,已有所警惕,已不敢再從事任何違法行為,請賜上訴人無罪判決等語。經查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揭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被告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