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
原告 王璞 被告 何式成 被告臺灣固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台生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十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鳳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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