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被告普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所。
二、被告普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騰公司)登記之法定代
理人 田義鵬 已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已喪失權利能利,無從再為被告普
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仍以田義鵬為被告普騰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提起本訴,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先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