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錦仙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吳錦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7,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