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56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煥明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70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僅繳納4410元,尚欠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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