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郭謀隆
郭謀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宗暉 等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61,29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2,383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臺南市○○段○○號、6地號、7地號,三筆地號合計面積為
105.22平方公尺,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49,500元計,土地總價值為15,730,390元。
二、依卷付稅籍資料,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課稅
現值為76,100元。
三、上開三筆土地及房屋現值合計為15,806,490元。本件原告二
人於上開房地應有部分合計為1/5,是原告二人提起本件訴
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1,2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