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郭謀隆
       郭謀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宗暉 等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61,29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2,383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臺南市○○段○○號、6地號、7地號,三筆地號合計面積為
  105.22平方公尺,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49,500元計,土地總價值為15,730,390元。
二、依卷付稅籍資料,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課稅
  現值為76,100元。
三、上開三筆土地及房屋現值合計為15,806,490元。本件原告二
  人於上開房地應有部分合計為1/5,是原告二人提起本件訴
  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1,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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