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468號
原   告  高銀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致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06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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