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上列原告對被告 杜建堂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4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