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一號
上訴人成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蘇姿月~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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