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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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珊瑚貝殼廟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陀桂英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系爭標的之交易價額予以核定,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標的交易價額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檢附證明文件(如鑑價報告或同年同廠牌車輛市場行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欣怡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