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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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佳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佳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佳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佳惠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226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5罪)確定,已於101年8月12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19日,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32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各情,有前述裁定1紙在卷可考。嗣受刑人前因另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0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3月(共4罪)、4月確定,並與前揭所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5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復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假釋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於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再為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16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存卷足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