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148號
原 告 黃梓凱
被 告 游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O八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