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3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少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逾期,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少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該判決書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35頁)。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原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9年7月14日起算20日,因被告之住所係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同年8月4日(星期二,非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屆滿。詎被告遲於109年8月5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原審法院收文戳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駁回其上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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