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又仁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又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8年6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9年6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1
09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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