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嘉銘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工作收入(108年12月至109年5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
二、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其他人同住租賃之房屋,有無分擔租金?
三、請確認聲請人之父、母親有幾人可共負扶養義務?聲請人所列每月5,000元之扶養費,請於扣除其他共同扶養人之分擔額後,再重新提出。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自107年1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