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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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慧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
7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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