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鳳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鄒鳳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