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黃遠平 被告 黃淑美
黃遠義 黃魏文英 黃淑珍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黃宏熖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遺產明細表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1,788萬8,329元,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按其應繼分6分之1取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8萬1,3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60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亦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