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劉于維 被告 楊惠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被告被訴部分,經本院諭知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