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五號
原告G○○原告I○○原告Z○○原告宙○○○原告甲丁○原告甲乙○原告甲丙○原告癸○○原告Q○○原告R○○原告K○○○原告b○○○原告T○○原告v○○原告Y○○原告O○○原告W○○原告黃○○原告x○○原告甲戊○原告子○○原告甲辛○○原告戌○○○原告i○○○原告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豐莪 原告S○○原告酉○○原告s○○原告B○○原告亥○○○原告卯○○原告t○○原告u○○原告D○○原告n○○○原告q○○○原告o○○○原告f○○原告V○○原告乙○○原告地○○○原告H○○原告c○○原告P○○○原告C○○○原告y○○原告z○○原告g○○○原告U○○原告壬○○原告辰○○原告庚○○原告j○○原告 張何寶 原告h○○原告甲壬○原告X○○原告 劉鄒富 原告午○○原告e○○原告寅○○原告J○○原告F○○原告a○○原告己○○原告 張羅阿 原告E○○原告未○○原告申○○原告A○○原告 陳林素 原告 張劉春 原告p○○原告辛○○原告N○○原告M○○原告k○○原告 張林麗 原告r○○原告 林巫秀 原告 吳林阿 原告d○○原告甲甲○原告宇○○原告w○○原告巳○○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丙○○原告玄○○原告L○○原告甲庚○原告l○○原告天○○兼右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遠智 被告丁○○被告 王洪桂 被告甲己○被告m○○被告丑○○右列被告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楊真明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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