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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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84號

原告 啟貞 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被告 鄭敬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敬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28,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自111年11月15日起按月給付原告租金28,000元至契約期滿為止,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000元【計算式:28,000元+(28,000元x10期)=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塗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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