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92號
原告陳 昱雱
被告 田少華
如上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原小字第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張耕華
通譯林璟霈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被告梁憲宗及田少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耕華
法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