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原告 程蓮如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 律師

王柏硯 律師

林銘翔 律師

被告 陳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陳明自民國111年5月1日迄今,被告已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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