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原告 程蓮如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 律師
王柏硯 律師
林銘翔 律師
被告 陳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陳明自民國111年5月1日迄今,被告已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