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7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 藍麗雲 之繼承人)、丙○○○(即藍麗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伍拾柒萬貳仟肆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