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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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上訴人 曹文相 被上訴人 洪于琇
曾莉欣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983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9月12日寄存送達該裁定,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雅萍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