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司繼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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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司繼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補字第42號聲請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