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3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許琪玲 被告 劉福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1年3月26日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亦無得準用於確定裁定之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許琪玲係對原審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5號駁回其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請再審,然查,該裁定並非確定判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聲請再審,抗告人之再審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原審法院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洵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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