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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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凱勛 即做
咖啡飲食店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