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致生危害於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款、第2款│款、第2款│款、第2款│├─────────┼────────────┼────────────┼────────────┼────────────┼────────────┤│犯罪日期│96年11月22日│97年3月27日│97年4月11日│97年9月22日│97年9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64號│97年度偵字第2571號│97年度偵字第2571號│97年度偵字第2571號│97年度偵字第5384號│││││97年度速偵字第138號│97年度速偵字第138號│97年度速偵字第13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5號│97年度易字第907、908號│97年度易字第907、908號│97年度易字第907、908號│97年度易字第96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19日│97年12月8日│97年12月8日│97年12月8日│97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5號│97年度易字第907、908號│97年度易字第907、908號│97年度易字第907、908號│97年度易字第963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16日│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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