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六號
自訴人圳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六號
自訴人圳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