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丁○○、甲○○、乙○○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