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訴人 林銘輝
呂美雲 林祐存 林珮雯 林祐雯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被上訴人珀億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嘉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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