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被告戊○○
甲○○丙○○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872元,然原告於民國98年9月21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一),將訴訟標的金額由19,181,937元擴張為36,934,35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6,934,3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07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80,872元,尚欠156,2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