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柏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柏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錢柏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之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等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三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受刑人錢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6月(3次)│├────────┼───────────┼───────────┤│犯罪日期│98.3.10│97.10月間某日││││98.1.29││││98.3.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1071號│11289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2574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8.18│99.9.23│├───┼────┼───────────┼───────────┤│確定│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257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98.9.7│100.12.7││判決│確定日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12262號(已執行完畢)│14939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