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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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以法矯字第091000363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