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