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上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