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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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八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之兄長已於九二一地震時過世,家中老母則日夜受債權人索賠,甚為可憐,被告已決定將可變現之不動產變賣,以為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法條係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該項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以卷內現存證人證言及相關物證加以判斷,亦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茲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王美玲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