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並更正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之處如附表所示,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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