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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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827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補正狀尾章或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