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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