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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