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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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於96年8月17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
8月17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11月16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秉鑫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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